高雄市中華外內丹功運動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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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稱為高雄市中華外內丹功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為復興中華文化,發揚固有民族精神,以研習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使全民身心舒泰,同登壽城,增強國民生命力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境內。 第六條:本會如需要以本市各區設置聯絡處,組織另定之。 第七條:本會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參加中華外內丹功運動協會為團體會員。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八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理論與研習事項。 二、關於闢劃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研習指導推展全民運動事項。 三、關於蒐集及編印外丹功及內丹功推理及著作事項。 四、關於聯繫及團結外丹功及內丹功愛好同道事項。 五、關於發揚固有民族精神技藝推廣傳授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學術靈脈之研究與推廣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九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監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享的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它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的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所推薦擔任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背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完繳當年度常年費否則停止行使會員權益,如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前補繳並繳清下年度常年費者,即恢復行使會員權益。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多者為當選。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如一人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應由當事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或其他重要情節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解任者。 (三)無故未出席理監事會達二次者,視同辭職。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得聘任外內丹功傳人為永久總教練兼總指導。 第廿三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 (二)訓練委員會。 (三)宣傳委員會。 (四)公共關係委員會。 (五)編譯委員會。 (六)財務委員會。 (七)技術委員會。 (八)外內丹功全民運動推廣委員會。 第廿四條: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秘書一至三人、幹事若干人、指導教練、助教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認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如有必要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擬定人選,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本會各鄉鎮(市)聯絡處、練習所依本會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報本會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 五 章 職 權 第廿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修改會章。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審議本會決算。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劃及歲出入預算。 (五)決議會議方針。 第廿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商討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擬編歲出入預決算。 (三)遴聘名譽理事長、理事及顧問暨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 (四)辦理本會章程第二章所規定之任務及監事會移送執行之事件。 (五)擬定各辦事處組織簡則,督導各委員及辦事處業務發展與推行。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工作總報告。 (七)執行政府復興中華文化及法令賦予之任務。 (八)提出理監事選舉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廿九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執行理事長之職權。 (二)召集理監事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會務之進行。 (二)監查本會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查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總報告。 第卅一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經費收支。 (三)監察日常會務。 第卅二條:總幹事、教練、助教之職權如左: (一)總幹事協助理事會理事長推動各種委員會會務,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二)教練及助教,協助會務並推行外丹功及內丹功業務,及培植外丹功及內丹功人才,造福世人。 第 六 章 會 議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於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四年改選理監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人數聯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由理事會議決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區域,由各區域或會員選舉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執行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之名額,依各區域會員人數比例,另訂之,其任期為四年。 第卅四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舉行臨時會。 第 七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左: (一)本會入會費每人一百元、常年會費每人三百元。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款。 (四)其他。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卅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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